胡超、何文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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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238号案件名称
胡超、何文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超;何文武;何秸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238号原告:胡超,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何文武,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何秸峰,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335号1楼、2楼、3楼。负责人:吴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超与被告何文武、何秸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超撤回对被告何文武、何秸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7元,由原告胡超负担。审判员 罗益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京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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