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良、鲁桂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281民特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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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特46号案件名称
孙永良、鲁桂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永良;鲁桂贞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81民特46号申请人:孙永良,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斌,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桂贞,女,194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代理人:孙丽平(系被申请人鲁桂贞女儿),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人孙永良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永良称,鲁桂贞系孙永良妻子。鲁桂贞因脑萎缩,记忆力逐年减退,现已处于痴呆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交流沟通。为保障其民事权利,我作为鲁桂贞的丈夫,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鲁桂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永良作为鲁桂贞的监护人。鲁桂贞代理人孙丽平称,申请人陈述情况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同意孙永良作为鲁桂贞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孙永良与鲁桂贞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分别为孙丽平、孙中学、孙丽晶。自2009年开始,鲁桂贞记忆力及智力发生减退,现在已经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8月24日经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桂贞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鲁桂贞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痴呆状态,认知功能严重受损,无法进行言语和情感交流,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孙永良作为鲁桂贞的丈夫,具有申请宣告鲁桂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有资格作为鲁桂贞的监护人,且鲁桂贞的子女均同意孙永良作为鲁桂贞的监护人,鉴此,本院依法指定其为鲁桂贞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鲁桂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孙永良作为鲁桂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静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秀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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