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影、罗海兵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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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3611号案件名称
朱雪影、罗海兵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雪影;罗海兵;莫惠香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8民终3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雪影,女,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雄,男,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系朱雪影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海兵,男,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惠香,女,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和平,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上诉人朱雪影因与被上诉人罗海兵、莫惠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雪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雄,被上诉人罗海兵、莫惠香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雪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诉讼费用由罗海兵、莫惠香承担;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按责任分摊费用,评估费用按责任分摊比例分摊;4.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费用3000元朱雪影不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外墙漏水不是业主责任,是物业公司责任,也是绝大部分业主无法承担的责任。二、根据一审判决第二项执行,即可以甄别是屋内渗漏还是外墙渗漏。三、一审法院在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鉴定公司”)尚未回复情况下,判决朱雪影赔偿罗海兵、莫惠香10111元(墙面及天花评估值5061+评估费2000+鉴定费3000+诉讼费50)不当。朱雪影不服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原因如下:(一)2019年10月19日仲恒鉴定公司到双方房屋开展现场鉴定工作,在朱雪影的卫生间采取闭水试验检测方法,且要在卫生间放水24小时。朱雪影不同意这方法测试,因为根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总则1.0.2条说明:闭水试验检测方法适用于新建住宅的卫生间、厨房、浴室、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独立水容器等室内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详见朱雪影2020年11月19日提交的《对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来函的答复》),显然闭水试验不适合旧房测试。但仲恒鉴定公司强调闭水试验方式是检测其防水性能唯一的检测方式,朱雪影要求提供依据,但仲恒鉴定公司至今未回复。实际测试方法有多种,朱雪影已在回复函列明,并建议仲恒鉴定公司选择适合本案的方式测试,但仲恒鉴定公司一直没有回复,并以朱雪影拒绝鉴定的理由,发出退案函,这显然是无理的。朱雪影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建议、申诉权利。仲恒鉴定公司采取闭水试验检测旧房属于技术错鉴,违反了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所以仲恒鉴定公司扣下3000元鉴定费是违法的,朱雪影不同意承担。(二)既然仲恒鉴定公司无法提供其他鉴定方法,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处理。(三)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双方交涉的一直是罗海兵、莫惠香书房天花渗漏的原因,但罗海兵、莫惠香于2020年3月递交起诉状时,将书房天花甚至书房墙面、生活阳台、饭厅墙面渗漏等一起列入起诉状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民事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对罗海兵、莫惠香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处罚。罗海兵、莫惠香主张饭厅存在飘窗墙面渗漏(详见罗海兵、莫惠香提供的照片:饭厅西北向飘窗左侧墙面渗漏霉变),鉴于饭厅属于干区位置都存在墙面渗水,那必然是外墙渗水。同样,书房飘窗与饭厅飘窗同一朝向,且书房飘窗上面还安装了空调,有空调管口,书房飘窗墙面渗漏与饭厅飘窗墙面渗漏的原理一样。书房门口后方墙面渗漏(详见罗海兵、莫惠香提供的照片:书房门口后方东北向墙面渗漏痕迹),很明显墙面顶部没有渗水,墙中间段有渗漏,顶部没有渗漏,与朱雪影无关。生活阳台属公共部位,不在朱雪影赔偿的范围。墙面渗水属非专门性问题,这些问题目测及根据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罗海兵、莫惠香墙面渗水是外墙渗水,法院也可通过调查、勘验等方法查明,划清责任并协商调解。四、天花渗水是争议部分,渗漏原因朱雪影也在答辩状写得清清楚楚,既然一审法院判朱雪影赔偿,赔偿也只能计算天花渗漏部分。罗海兵、莫惠香委托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渗漏致使的损失,评估值不等于赔偿值。现根据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值计算,朱雪影应赔偿的是天花修复的费用,且该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故朱雪影应支付的赔偿数额是1023.90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罗海兵、莫惠香辩称:一、朱雪影拒绝配合仲恒鉴定公司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的事实客观存在。一审期间罗海兵、莫惠香依法申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罗海兵、莫惠香居住房屋天花板、墙面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及朱雪影未提出反对意见,在罗海兵、莫惠香和朱雪影在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摇珠选定仲恒鉴定公司为鉴定人,仲恒鉴定公司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册司法鉴定机构,有资质对罗海兵、莫惠香天花和墙面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9日,仲恒鉴定公司在一审法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罗海兵、莫惠香处勘查漏水情况,在近几天天气晴朗的情况下,罗海兵、莫惠香书房天花渗漏处每35秒钟滴1滴水,鉴定人员认为罗海兵、莫惠香居住在朱雪影楼下,书房渗漏处在朱雪影卫生间附近,于是怀疑朱雪影卫生间防水没做好,提出在朱雪影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朱雪影先是质疑鉴定人员没有资质,后认为其房屋已旧,如在其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卫生间肯定漏水于是不同意鉴定人进行闭水试验。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和朱雪影进行交涉,要求朱雪影配合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且讲明如朱雪影不配合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导致无法查明漏水原因,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鉴定人员也多次向罗海兵、莫惠香解释闭水试验是检测防水性能最简单、最实用的检测方式,也是所有鉴定公司鉴定漏水原因的通常做法,对朱雪影卫生间建筑物没有任何损坏。无论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和鉴定人如何解释,朱雪影就是不同意在其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导致本次鉴定不能进行,本案漏水原因无法查明。朱雪影认为闭水试验不适合旧房测试,因为旧房卫生间阳台等装修时做的防水时间长了,防水性能失效了,如进行闭水测试肯定漏水。闭水试验是司法鉴定机构所采用的常规房屋渗漏鉴定方法,且鉴定结果被法院所认可。而朱雪影在上诉状中谎称:根据《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总则1.0.2条说明闭水试验检测方法适用于新建住宅的质量验收,并且擅自推定闭水试验不适合旧房测试。经罗海兵、莫惠香查询,《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总则1.0.2条仅说明本规范(即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的质量验收,并未说明闭水试验仅适用于新建住宅的质量验收,更未说明闭水试验不适合旧房测试。且朱雪影在上诉状中也说明仲恒鉴定公司已强调闭水试验是检测其卫生间地面防水性能唯一的检测方式,而朱雪影在无法提供其房屋不适合进行闭水试验的合法依据情况下,无故拒绝仲恒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应当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罗海兵、莫惠香认为,朱雪影作为710房的使用和保管人,有责任有义务保证自己卫生间、阳台等地方的水不漏入到610房,不管其是新房还是旧房,也不管其是因为防水性能失效还是其他原因。罗海兵、莫惠香作为610房所有权人,居住在不漏水的房子是最基本的权利,朱雪影房子的水漏入罗海兵、莫惠香的房子里是侵权行为。朱雪影认为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渗漏是外墙原因,这是朱雪影自己认为的,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在连续晴朗的天气时,罗海兵、莫惠香书房仍出现每35秒钟滴1滴水,水从何而来如是外墙问题导致渗漏,整幢楼应该还有其他邻居存在渗漏问题,不可能整幢楼只有罗海兵、莫惠香天花、墙面漏水,正因为渗漏原因存在争议,罗海兵、莫惠香才申请进行漏水原因鉴定。其实朱雪影对于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漏水原因是明知的,知道是自己的卫生间、阳台等多处存在问题而造成渗漏,害怕进行鉴定才拒绝配合仲恒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二、房屋渗漏原因属于专门性问题,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很显然房屋的渗漏水原因是个复杂问题,且属于专门性问题,不是常识性的问题,必需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根据一定的程序或方法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房屋漏水原因鉴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和查清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必需要进行的。朱雪影认为房屋漏水原因是常识问题,且罗海兵、莫惠香所渗漏点都和朱雪影无关,是朱雪影推卸责任的理由。关于朱雪影上诉理由第二点,教法院如何审理案件问题和本案无关,罗海兵、莫惠香不予辩解。三、关于渗漏水点和生活阳台问题。罗海兵、莫惠香天花、墙面渗漏水点是渐进式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渗漏水点不断增多,罗海兵、莫惠香起诉时又增加了新的渗漏水点,罗海兵、莫惠香在起诉时列入新增渗漏水点,且经仲恒鉴定公司和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并不存在朱雪影所主张的弄虚作假情形。关于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渗漏水点是外墙原因还是楼上的朱雪影卫生间渗漏水原因,罗海兵、莫惠香在上述第一点已作阐述,在此不再累述。罗海兵、莫惠香的生活阳台上面就是楼上朱雪影生活阳台,朱雪影作为其生活阳台的使用人和保管人,有义务有责任不让其漏水到楼下阳台。四、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数额5061元为“修复”费用。《明细表》内“设备名称”:原墙及天花批灰铲除、墙面及天花面修复、墙面防水处理、天花扇灰及油漆墙面扇灰油漆、电脑桌及书架修复。也就是说修理这些项目需5061元,并非这些项目价值5061元。朱雪影卫生间渗漏水造成罗海兵、莫惠香天花及墙面损坏,理应予以修复。朱雪影卫生间渗漏水沿着墙体渗漏到罗海兵、莫惠香的墙面,朱雪影当然应予以修复。朱雪影按罗海兵、莫惠香使用9年进行价值折旧,墙面造成损失(修复费用一半)由罗海兵、莫惠香承担显然没有道理。且朱雪影在上诉状中前半部分坚持认为其对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渗漏不负任何责任,但此处却在计算需要承担的由房屋渗漏造成修复费用,显见其完全清楚房屋渗漏的起因和应承担的修复责任。本案的焦点是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渗漏水的原因是什么,如是楼上的朱雪影造成的则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房屋渗漏水的原因属专门性的问题,人民法院无法迳行认定,罗海兵、莫惠香也无法进行举证,为此,在一审期间罗海兵、莫惠香向一审法院申请有质资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罗海兵、莫惠香缴纳了鉴定费,完成了对房屋渗漏水原因的举证责任。在鉴定过程中朱雪影拒绝配合仲恒鉴定公司进行鉴定,导致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渗漏水原因无法查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导致无法查清原因朱雪影应承担不利后果,可认定罗海兵、莫惠香房屋渗漏水原因是朱雪影造成,朱雪影依法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对罗海兵、莫惠香房屋天花及墙体渗漏水的妨碍,同时应对罗海兵、莫惠香房屋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赔偿。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罗海兵、莫惠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朱雪影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对湛江市赤坎区内天花板及墙面的妨碍;2.朱雪影协助罗海兵、莫惠香对朱雪影的涉案房屋的漏水点进行维修,并赔偿罗海兵、莫惠香维修朱雪影的涉案房屋的漏水点的维修费4939元和罗海兵、莫惠香房屋的修复费用5061元,共计10000元;3.朱雪影对湛江市赤坎区内天花板和墙面维修及相应的勘验、鉴定、评估等提供便利,不得阻碍;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朱雪影负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罗海兵、莫惠香系湛江市赤坎区的权属人,朱雪影系湛江市赤坎区的权属人,双方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2019年,罗海兵、莫惠香发现其房屋的书房天花板及墙面、小阳台的天花板、餐厅的墙体等出现渗漏水或墙面腻子粉剥落等情况,即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之后,在物业公司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罗海兵、莫惠香亦向滨海社区申请协助调解纠纷,但均未能得到解决,罗海兵、莫惠香遂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中,罗海兵、莫惠香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内天花板及墙面渗漏原因进行鉴定。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仲恒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仲恒鉴定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派人员到涉案房屋的现场开展鉴定工作。在鉴定过程中,朱雪影以仲恒鉴定公司采取的闭水试验检测方法对其不公平等为由拒绝配合仲恒鉴定公司的鉴定工作,以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仲恒鉴定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一审法院作出《退案函》,载明:“1、因朱雪影不同意配合我司进行闭水试验相关检测、鉴定工作,我司无法采集相关数据,并出具准确的鉴定报告,故我司对此案作退案处理,终止受理该案件的委托。2、因我司已安排鉴定人员到场开展鉴定工作,故我司需从当事人预交的鉴定费用中扣除3000元作为我司鉴定人员差旅及人工费用,退回鉴定费用¥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圆整)。……”。罗海兵、莫惠香支付了鉴定费20000元。在诉讼中,罗海兵、莫惠香还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内天花板及墙面渗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进行评估。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湛江市中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中正评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论:截止评估基准日二O二O年十月十九日,被评资产评估价值合计为5061元。罗海兵、莫惠香支付了评估费2000元。罗海兵、莫惠香申请评估的该项经济损失数额实际是指其房屋的修复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罗海兵、莫惠香房屋的渗漏水原因。二、朱雪影应否承担相关责任。关于罗海兵、莫惠香房屋的渗漏水原因的问题。本案中,罗海兵、莫惠香居住在朱雪影楼下,罗海兵、莫惠香房屋出现渗漏水情况,双方对于罗海兵、莫惠香房屋出现渗漏水的原因各执一词,并因此发生纠纷。为此,罗海兵、莫惠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罗海兵、莫惠香对其房屋的渗漏水原因负有举证责任。房屋的渗漏水原因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且属于专门性问题,罗海兵、莫惠香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房屋的渗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符合证据举证的规定,故罗海兵、莫惠香已履行其对房屋的渗漏水原因的举证责任。罗海兵、莫惠香申请对其房屋的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与本案待查明的基本事实有关联性,故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仲恒鉴定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朱雪影以仲恒鉴定公司采取的闭水试验检测方法对其不公平等为由拒绝配合仲恒鉴定公司的鉴定工作,以致仲恒鉴定公司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并导致罗海兵、莫惠香房屋的渗漏水原因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对此,朱雪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朱雪影对罗海兵、莫惠香房屋的渗漏水原因的抗辩意见,属于其个人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罗海兵、莫惠香主张其房屋发生渗漏水是朱雪影造成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朱雪影应否承担相关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如上所述,罗海兵、莫惠香房屋发生渗漏水是朱雪影造成的,故罗海兵、莫惠香请求朱雪影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对其房屋内天花板及墙面造成渗漏水的妨碍,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罗海兵、莫惠香请求朱雪影协助其对朱雪影房屋的漏水点进行维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罗海兵、莫惠香请求朱雪影支付其维修被告房屋漏水点的维修费4939元,因该项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罗海兵、莫惠香请求该费用,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罗海兵、莫惠香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权利。关于罗海兵、莫惠香请求其房屋的修复费用,经一审法院委托,中正估价公司评估该修复费用为5061元。中正估价公司的评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因此,罗海兵、莫惠香请求朱雪影赔偿其房屋的修复费用506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罗海兵、莫惠香请求朱雪影对罗海兵、莫惠香房屋内天花板及墙面进行维修提供便利、不得阻碍的诉求,因该项维修工作是罗海兵、莫惠香在其房屋内自行进行的,罗海兵、莫惠香要求朱雪影提供便利,不符合客观需要,朱雪影也无法阻碍,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罗海兵、莫惠香提出的要求朱雪影对罗海兵、莫惠香房屋进行相应勘验、鉴定、评估等提供便利、不得阻碍的诉求,此为朱雪影在诉讼中对法院的诉讼活动应负有的配合义务,不属于罗海兵、莫惠香主张诉讼请求的范畴,故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朱雪影停止侵害,排除对罗海兵、莫惠香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内天花板及墙面造成渗漏水的妨碍。二、朱雪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罗海兵、莫惠香对朱雪影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漏水点进行维修。三、限朱雪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610房、611房的修复费用5061元给罗海兵、莫惠香。四、驳回罗海兵、莫惠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罗海兵、莫惠香已预交),由朱雪影负担。评估费2000元(罗海兵、莫惠香已支付给中正评估公司),由朱雪影负担。鉴定费3000元(罗海兵、莫惠香已支付给仲恒鉴定公司20000元,由仲恒鉴定公司退还17000元给罗海兵、莫惠香),由朱雪影负担。二审期间,朱雪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法律条文;2.司法鉴定通则截图,证据1、证据2拟证明一审鉴定程序错误,运用法律法规错误;3.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拟证明一审的鉴定公司鉴定程序错误,没有提交相关职业资格证书;4.《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截图,拟证明鉴定公司运用行业标准不规范;5.黄卫雄的资格证,拟证明朱雪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雄具备建筑工程师资格,一审鉴定公司司法鉴定程序错误;6.维修水龙头图片6张;7.给水管检测报告;8.业户诉求服务跟进处理表,证据6至证据8拟证明朱雪影水龙头存在渗水情况,但暗敷管道没有渗水。经质证,罗海兵、莫惠香对朱雪影提交的证据1、证据2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对证据3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一审鉴定公司未出具鉴定报告,亦未依据任何规范进行鉴定,朱雪影主张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合法没有依据;证据5与本案无关,且不属于新证据;证据6至证据8与本案无关,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检测报告是朱雪影单方委托,对此不予认可,且不清楚湛江市捷飞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具有鉴定资质,亦无法证明证据6中的图片就是涉案房屋的卫生间。对于朱雪影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证据2、证据4属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属于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为证人证言,该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证据5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且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至证据8不能证明其主张,且证据7系朱雪影单方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本院对证据6至证据8均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朱雪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朱雪影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罗海兵、莫惠香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焦点问题:关于渗漏水原因鉴定未能进行是否归责于朱雪影及鉴定费3000元由朱雪影负担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上、下楼邻居,罗海兵、莫惠香所居住的610房、611房房屋出现渗漏水情况,双方对房屋渗漏水的原因存在争议。鉴于房屋的渗漏水原因比较复杂,且属于专门性问题,本应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查明,但朱雪影不配合鉴定公司的鉴定工作,导致渗漏水原因未能查明。作为可能存在漏水点的710房、711房业主,朱雪影应积极配合渗漏水原因鉴定,确认漏水点并加以维修以确保不再发生渗水事件,而不能以闭水试验检测方法可能对其不公平等为由而不配合鉴定。在朱雪影不配合鉴定而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认定罗海兵、莫惠香房屋的渗漏水是朱雪影造成的并无不当。朱雪影关于闭水试验只能用于新房验收的上诉主张没有相关依据,其拒绝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鉴定机构上门查勘,已实际支出费用,在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况下,已产生的鉴定费用3000元,理应由不配合鉴定的一方负担,因此一审判决鉴定费3000元由朱雪影负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朱雪影应否支付涉案房屋修复费用5061元的问题。鉴于涉案房屋渗漏水导致罗海兵、莫惠香房屋实际受损,罗海兵、莫惠香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内天花板及墙面渗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即其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一审法院委托,中正评估公司评估该修复费用为5061元。如前所述,罗海兵、莫惠香房屋发生渗漏水归责于朱雪影,朱雪影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朱雪支付涉案房屋修复费用506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朱雪影关于其应对天花渗漏部分的修复费用与罗海兵、莫惠香各负担一半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朱雪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雪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竹审 判 员 陈小红审 判 员 陈小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丹红书 记 员 钟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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