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95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9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被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智利。申请执行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伟祺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其已同意被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95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有敏妨害作证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3刑初341号 下一篇 朱雪影、罗海兵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3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