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金岭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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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0205号案件名称
胡金岭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金岭;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02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302332L。法定代表人:区力被执行人:胡金岭,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北京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金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胡金岭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岩审判员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杉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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