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朱某2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0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001号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001号 原告:朱某1,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2,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朱某3,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陈某,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某1负担。 审判员徐亦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翠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王志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272号 下一篇 孙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