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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王志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恢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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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恢272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王志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王志生;何启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恢272号申请人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被执行人:王志生,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遵义市人。被执行人:何启珍,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遵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心公证处(2014)黔遵中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受理了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申请执行王志生、何启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王志生、何启珍偿还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借款86000元及利息。二、案件执行费4405元,由被执行人王志生、何启珍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桥分社于2021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执恢272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华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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