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5民终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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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民终648号案件名称
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5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蒋锦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河,浙江九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涵虚,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知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河及被上诉人徽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涵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知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知谷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徽熿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徽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原审没有查清涉案双泵控制器具体适用的图纸,致基本事实不清。依据采购合同、质量保证协议相关条款,知谷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徽熿公司提供了涉案ZG701双泵控制器图纸,该图纸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技术协议及双方实际验证、履行行为均对此进一步明确,徽熿公司的试验报告、分析报告、函件等都表明控制器符合图纸要求。故ZG701双泵控制器的工作电流应按照图纸而非技术协议确认,应当为≤25A。技术协议规定了三款控制器,15A的工作电流是按照单泵定义的,争议的双泵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应理解为30A,不如此解释,技术协议和图纸出现冲突的,也应该就高不就低。2.原审错误认定双泵控制器不存在质量问题。首先,涉案5份会议纪要均应作为定案依据,徽熿公司未签字的两份会议纪要在签字的会议纪要中都有提及且实际采取了部分行动措施。其中,在知谷(纪)2019年011号会议纪要中徽熿公司已承认涉案控制器的质量问题且作出质押15万元货款的措施。其次,徽熿公司出具的8D报告也认可控制器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承载25A电流。原审认定“控制器的运行环境为间歇性工况而非实验中的连续工况”无事实依据,通过图纸关于控制器功能的理解逻辑上要求双泵控制器具有连续运行的功能。再次,本案所涉双泵控制器质量问题除14号针脚烧毁外还包括刹车板发硬且整车仪表盘无报警信号显示、控制器背部塑料击穿现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最后,原审既未向知谷公司释明也没有依职权启动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3.原审对知谷公司主张的损失未予查明。本案双泵控制器损失主要为更换线束产生的损失,更换线束是临时措施,徽熿公司从未告知过知谷公司13号针脚可以负极分流。关于更换线束的数量双方在会议纪要中都已确认,足以证明涉案损失与本案质量问题具有相当性。4.原审认定双方未就货款质押达成一致属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双方通过会议纪要达成15万元的货款质押协议,原审在未查明15万元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前提下判决支付属基本事实未查清。另依据采购合同,本案在尚存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判决支付也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本院认为部分没有事实依据。1.原审将徽熿公司关于故障原因的答辩意见当作会议纪要,属事实认定错误。2.图纸、技术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都没有控制器运行环境的约定,原审认定控制器运行环境为间歇工况的结论无依据,真空泵的工作方式不当然构成控制器的运行环境,控制器无端停止工作(现象为刹车板硬)且没有报警情形违反了图纸的规定。 被上诉人徽熿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知谷公司与上汽大通关于电动真空泵总成买卖合同中电路系统设计、针脚定义、针脚电流以及线束制作的内容系为知谷公司的合同义务。在有14号针脚余量的情况下,仅适用13号针脚作电源负极系知谷公司自行定义。知谷公司从未向徽熿公司披露过真空泵、线束等的具体情况,徽熿公司只能判断其定义是否能正确连接案涉控制器,无法验证系统层级合理性。知谷公司线束在采用13、14号两个针脚将电源负极分流连至控制器后故障概率大大降低,该方案已解决问题并在整车上适用至今。原审认定连接端子针脚烧蚀与徽熿公司无关正确。二、知谷公司原审中已自认案涉控制器符合图纸要求,再以此主张质量问题或提请鉴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无相应依据。2018年1月29日的图纸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但其已经被生成在后且经盖章确认的技术协议取代,原审认定技术协议具有优先解释的证据效力合理合法。三、原审判决关于针脚烧蚀是否由控制器质量引起的事实认定正确。1.原审证据显示负极烧蚀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原审认为故障原因不足以指向徽熿公司符合本案事实。2.知谷公司购买徽熿公司控制器后通过设计、定义及制作,合同单价从60跃升至1497元,原审认为应遵守合同相对性并考虑权利义务对等性符合本案事实。3.原审认定技术协议具有优先解释的证据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工作电流属明确标明的基础技术参数,知谷公司需反复使用、验证,如不符合要求其不可能从未提起,相反其在《真空泵控制器负极烧蚀问题》中自认耐电流能力的耐久试验并未出现烧毁,知谷公司关于耐电流能力不符合约定或耐电流能力不足的意见无依据。而知谷公司称真空泵电流大于15A,控制器停止大电流真空泵工作会产生矛盾,系混淆了正常电流和异常电流的概念。4.原审认定控制器运行环境为间歇工况符合本案事实,报警策略也足以说明控制器系断续、短时工作的形式。真空泵与控制器直接连接处于同一闭路回路中,真空泵运行或者停止时闭路回路呈现为通电流或者不通电流状态,控制器与真空泵保持一致的运行或者停止状态,同为间歇工况。刹车系统中控制器的工作形式为间歇工作系属行业常识。5.经签字的会议纪要系徽熿公司善意沟通的体现,并非自认质量问题。未经徽熿公司签字的会议纪要与本案无关。四、知谷公司就质押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应收账款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徽熿公司产品无质量问题,货款质押前提不存在。知谷公司已实际解决针脚烧蚀问题,货款质押返还条件已具备。另依据采购合同,产品已过质保期,知谷公司无理由质押徽熿公司的款项。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知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徽熿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618426.36元。 徽熿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知谷公司支付合同应付款共计219537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暂计至2020年5月18日,利息暂计8769.5元),本息暂计22830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知谷公司、徽熿公司开始建立合作关系。2018年3月1日,知谷公司、徽熿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标的物品名、品种、规格以《零部件价格明细》为准,知谷公司制订采购计划并以采购订单的形式向徽熿公司采购;付款期限为收到徽熿公司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以现金或者其他形式于90天之内支付质量问题外的货款;徽熿公司保证供给知谷公司的标的物符合买方提供的图样、技术质量标准和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要求,知谷公司按标的物图样、技术质量标准验收;如质量问题而造成知谷公司返工、停业、被责令召回、用户投诉、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造成知谷公司其他重大损失等,所发生的费用按买方与卖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任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同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在新的合同未签订前自动延期执行六个月。在《技术协议》中约定模具开发费用为11000元,双方各承担50%(知谷公司已于2018年4月3日支付);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要求中,双方约定徽熿公司提供产品规格、型号包括:1、ZG701双泵控制器、ZG702压力传感器、ZG703控制器、ZG704压力传感器、ZG705控制器;控制工作电压9-16V,最大工作电流≤15安培,压力精度:±2KP安培;产品控制逻辑与报警信号符合产品图纸设计要求;产品连接电气示意图符合图纸要求;工作形式EVP工作断续短时工作制,单次工作时间约为:真空度大于启动真空度的情况下M安培X17秒,启动次数≥80万次。协议产品价格为ZG701双泵控制器80元、ZG702压力传感器60元、ZG703控制器90元、ZG704压力传感器60元、ZG705控制器78.5元。在徽熿公司2018年4月5日完成的真空泵控制器DV试验报告(针对ZG701控制器,最早测试日期2017年10月10日)显示:功能测试正常。在《质量保证协议》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界定范围为:各项硬性指标达不到双方确认的技术协议中约定的标准值或者功能不符,得(达)不到预期、正确的输出、产品不能实现应有的功能;批量故障指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设计、制造、组件质量、材质不良等原因引发产品在同一部位、同种性质的故障,发生比例超过协议商定的范围。出现批量故障的解决方法:安排以新的、性能更好的产品更换批量故障的产品;徽熿公司对批量故障的产品进行免费翻新;于知谷公司发出通知之日后承担对批量故障进行修理或者更换批量故障的产品而给知谷公司带来的全部损失费用;因徽熿公司不良品导致知谷公司的任何损失,知谷公司有权索赔,同时,知谷公司可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索赔的金额;因徽熿公司提供产品质量责任应承担的损失包括知谷公司维修人员差旅费、通讯费、换件工时费。在《质量保证协议-补充》中,双方对徽熿公司提供的20180530批次ZG702型500套传感器进行召回,原因是产品存在严重的气嘴焊接不良的问题,可能引发整车制动失效模式。双方协议:一、因气嘴焊接断裂失效模式,徽熿公司提供的所有传感器的终端客户装车件进行召回,召回涉及的所有费用由徽熿公司承担;维修拆装气嘴断裂除外。二、因此质量模式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及索赔费用均由徽熿公司承担。三、知谷公司客户要求知谷公司的索赔费用全部由徽熿公司承担。2018年11月16日开始,知谷公司接到大通公司《关于电动真空泵N600099181批量质量问题的通知》,反映深圳2台、上海4台EC100型汽车出现刹车发硬,无刹车情况。原因:电动真空泵制动器插头烧蚀。要求提供电动真空泵总成电路系统原理图等资料,并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2018年11月23日,知谷公司要求徽熿公司协助分析具体原因、地点、数据及相关措施(包括短期内对配套产品的控制手段及整改措施,永久性解决措施、计划及要验证的项目)。徽熿公司同日出具8D报告(附大通公司真空泵控制器及连接器端子烧蚀问题分析及解决报告),其中问题描述为客户反馈上海有三台车助力失效,控制器连接器烧蚀,临时措施为更换故障件,故障件带回分析。徽熿公司分析认为三车故障件均为整车供电接地端烧蚀,连接器与控制器连接端子附近部位塑料均有烧焦,该处两个真空泵电流,电流范围13-20安培(真空度越接近大气压电流越大);实验室验证,正常工作耐久半年无烧蚀现象,常通20安培5-10分钟有明显烧蚀;推断控制器连接端子在真空泵长时间工作状态下发热过大,尤其是在低气温冷机真空泵初始工作状态下。因为正极电路板有大面积散热,不易热累积,而负极无散热区域导致热积累最终有过热烧蚀风险。结论为,在真空泵极限工况下(影响因素:工作时间、环境温度、工作电流),控制器电流输入(双泵总电流)端端子与连接器端子会产生大量热能,正极由于散热好,不易热积累。极限工况2小时才会有烧蚀现象。负极无散热,容易热积累导致烧蚀,极限工况不超过半小时就能造成烧蚀(当然整车上不会有这种极限工况,整车及环境可能会有更苛刻的短时工作要求,加上热积累会逐渐破坏端子破坏电气性能),而这种短时间的过热正极可以很快散热。负极容易热积累,风险较大;短时解决措施,控制器设计之初做过冗余,负极端子做了两个。所以,短期措施建议线束端接地一分为二后分别接入控制器的两个负极端子,这样的话会把通过端子的电流缩小一半,彻底解决负极烧蚀的问题。永久性措施则要重新设计优化控制器走线方案。在知谷公司提供的另一份8D问题分析报告(问题发生时间2018年11月16日,涉及前述故障车辆),对问题原因分析为双泵电流过大,设计验证、台架试验,整车路试忽略了极限工况(异常工况,低温工况等),连接器设计冗余过小,导致在一些极端的工况条件下连接器过热导致烧蚀。2018年11月20日、11月28日,2019年1月9日、1月10日和3月21日知谷公司、徽熿公司双方对车辆故障原因和解决方案等进行协商,其中2019年1月9日会议纪要2.1.3项整车大电流电器放电一款中载明,须对整车故障模式进一步分析(为什么仅出现负极烧蚀的共象),与整车沟通落实合肥地区EC100车辆,由徽熿公司组织测试,知谷公司向大通请示,协调是否有可用车辆(后因故未实施);其中2019年3月21日会议纪要中,知谷公司提出已就双泵控制器电源负极烧蚀端子现象到用户现场进行换件517台(但未附相关明细)。在前述5次会商中,双方未就质量问题、货款质押和责任承担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6月28日、8月6日、8月16日知谷公司就三辆汽车压力传感器故障问题(涉及批次20180411)向徽熿公司作了反馈,并要求进行分析整改,针对该压力传感器故障,徽熿公司确认系产品加注环氧时,操作工未注意设备换气,导致环氧加注不良,最终导致进水所致。2019年9月20日,知谷公司向徽熿公司发出双泵控制器(ZG701型)和带单向阀传感器(ZG702型)订单,徽熿公司以前期协议已到期、质保金及技术状态均需重新商定为由拒接订单。2019年10月10日,徽熿公司致函知谷公司,就货款、质保金进行交涉,并通知知谷公司ZG705停产,双泵控制器ZG701变更(新控制器性能和价格提升)及采购合同到期后合作条件。知谷公司主张,截止2020年2月1日,共支出重做线束费用(控制器专项)113924.40元,大通公司三包索赔费449226.26元,市场换件出差报销(控制器专项)27033.7元,市场换件人工费(控制器专项)20100元。市场换件费用(非专项、含压力传感器)8142元,共计支出费用618426.36元。知谷公司尚欠徽熿公司货款219537元,退还货物12334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中知谷公司向徽熿公司购买控制器、传感器结合自身固有的真空泵、线束等进行系统层级设计,最终成型为电动真空泵制动系统,并将该系统出售给案外人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该院认为,知谷公司将案件所涉部分整车制动系统发生针脚烧蚀质量问题归结于徽熿公司提供的控制器设计存在质量问题既无事实亦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知谷公司系将从徽熿公司处购买的控制器、传感器结合自身产品进行过系统层级设计后组成电动真空泵制动系统再出售给第三方,并非直接出售,且在验收徽熿公司提供的产品并层级系统设计后,亦应当进行严格的出厂检验再出售。况且,在出售给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后,亦进行了整体组装和设计,售后发生控制器针脚烧蚀质量问题,不能排除多种原因的导致,知谷公司在并未进行专项鉴定情况下认定由徽熿公司提供的产品导致不妥,存在向下游零部件供应商转嫁风险的可能;2、本案中,知谷公司向徽熿公司购买的控制器和传感器为60-80元,进行系统层级设计后出售给第三方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后价格超出1000元,存在十倍以上的价差,因此,徽熿公司向知谷公司提供产品的即使符合双方质量要求但并不一定符合知谷公司提供给第三方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的质量要求;3、知谷公司、徽熿公司在会议纪要中分析确认的控制器故障原因系由于耐电流能力不足引起烧蚀,且仅当在20安培电流连续工作半小时的极限工况下才能再现事故(故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而按照双方技术协议,徽熿公司提供的产品仅需满足15安培的最大工作电流即可,并没有要求20安培的最大工作电流。按照本案图纸、质量协议、技术协议均明确,控制器的运行环境为间歇性工况,而非实验中的连续工况。虽然在发生故障后,知谷公司、徽熿公司与第三方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就此事多次会议协商,但并未有直接证据表明系徽熿公司提供的控制器存在质量问题而引发故障,且庭审中,知谷公司亦认可在将控制器13、14号针脚进行电流分流后,针脚烧蚀故障几乎不存在,因此不能排除知谷公司自身进行系统层级设计导致问题产生的可能。综上,知谷公司向徽熿公司主张赔偿更换控制器、线束总成、真空泵所产生的费用,该院认为,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对知谷公司主张的其中传感器更换费用,因徽熿公司在庭审中亦表明徽熿公司仅就其中因环氧加注不良导致的个别产品问题予以认可,因此本案所涉8个传感器更换费用4208.6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徽熿公司同上述观点相同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徽熿公司反诉主张的货款219537元及相应利息,知谷公司对数额没有异议,但主张扣除退还的货物12334元。庭审中,徽熿公司认可接收部分退货,但认为数额不清楚,该院认为,该部分货款应当依法予以扣除,相应利息损失应当从2020年5月19日知谷公司接收反诉状副本后开始计算较为妥当,对于徽熿公司不清楚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徽熿公司应当赔付知谷公司损失4208.6元,知谷公司应当向徽熿公司支付货款207203元,相抵后,知谷公司应当向徽熿公司支付货款202994.4元,并自2020年5月19日始以20299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知谷公司向徽熿公司支付货款202994.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19日始以20299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损失),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知谷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徽熿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9984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4404元,由知谷公司负担4110.6元,徽熿公司负担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93元,由知谷汽公司负担4335元,由徽熿公司负担258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上诉人知谷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几组证据:证据1,2020年1月7日徽熿公司回复函、1月14日徽熿公司申诉函、徽熿公司成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徽熿公司供应的双泵控制器系按知谷公司提供的图纸生产,且在往来函中和成品检验中均确认满足图纸要求。证据2,2017年12月11日、18日、27日电子邮件,证明图纸的形成过程。证据3,2019年10月13日徽熿公司联络函,证明徽熿公司仅愿承担7.85万元损失。证据4,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3日、2月26日、3月6日电子邮件,证明徽熿公司提供的样件存在问题,知谷公司要求按照图纸生产和验证并提交报告。徽熿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技术协议就控制逻辑、报警策略确实参考图纸,但出现冲突的仍应以技术协议为准,图纸只是参考。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徽熿公司提供的图纸和知谷公司的图纸硬件相同,只是针脚定义和软件不同,其中不涉及电流问题。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这是双方协调过程,但知谷公司后续未予以理会,对徽熿公司不产生实际约束。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样件不符合要求是因为知谷公司进行了系统层级设计验证和台架验证,后续双方签订合同表明徽熿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知谷公司要求。 被上诉人徽熿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对知谷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徽熿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其中证据1双方对适用图纸还是技术协议存在较大争议,本院在下文结合其他证据分析;证据2能够证明图纸的形成过程;证据3能否对徽熿公司产生约束力在下文分析;证据4能够证明双方就样件的沟通过程,但不能反映成品质量。 知谷公司申请对ZG701双泵控制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是否符合图纸技术要求。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对该双泵控制器未进行封样,缺乏鉴定检材,故对知谷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知谷公司提交的知谷(纪)2018年33号、知谷(纪)2018年34号、知谷(纪)2019年1号、知谷(纪)2019年2号、知谷(纪)2019年11号会议纪要,其中1号、11号会议纪要有徽熿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两份会议纪要提到系对33号、2号进行落实及开发实验验证,故对34号会议纪要以外的四份会议纪要内容应予认定。结合双方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另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2月11日徽熿公司通过邮件向知谷公司发送双泵控制器图纸,未涉及工作电流。12月18日,知谷公司回复控制策略和报警策略。2018年1月29日,知谷公司通过邮件向徽熿公司发送双泵控制器图纸,要求按照图纸执行,在原图纸基础上明确工作电流≤25A,并对接插件14个针脚进行了功能定义,9号为电源正极,13号为空,14号为电源负极,增加了控制器功能,明确了报警策略。 2018年11月20日知谷(纪)2018年33号会议纪要确定问题为“控制器14号针脚根部有烧损积碳,背部有塑料高温击穿现象,控制器连接线束护套14号孔位周边塑料高温融化”。原因分析:“控制器背部高温击穿问题是由于控制器本体在注塑时,融料在控制器嵌件处预冷而导致的注塑不良问题,并非由于高温发热而引起的烧蚀。”14号针脚烧蚀问题,“1.控制器载流量不足,上汽大通双泵涉及电流为≤25A,控制器连接器承载大电流冗余不足,导致发热严重;2.接触电阻大,2.1镀层选择不合理,控制器插针表面锡镀处理,锡镀层耐电流为8A,控制器连接线束端子表面金镀层处理,耐电流为17A,不同镀层相接触,导致氧化加速,接触电阻增大;2.2接插件不匹配,控制器连接器为开模件,可能与线束护套(安普)尺寸匹配不良,晃动量较大,导致接触电阻大,发热严重;2.3控制器电路板设计不合理,控制器电路在设计时,双泵工作电流(14A-20A)均集中在一个插针上,导致电流过大,端子发热严重,由于控制器及PCB板结构限制,无法及时散热,出现烧针现象”。2019年1月9日知谷(纪)2019年1号会议纪要中,徽熿公司从问题发生背景、问题确认、原因分析、实验验证、验证结论、解决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汇报,确认控制器端子烧蚀问题的原因:1.接插件耐电流能力不足,连接器耐电流最大24A,镀锡端子电耐电流最大8A,镀金端子电耐电流最大17A,控制器端子为镀锡状态;2.接插件虚接,连接器匹配不良;3.整车大电流电器件放电;还有插针过短、真空泵工作电流过大等原因。试验验证接插件耐久试验并未出现烧毁问题,但由于数量较小,并不排除无问题;接插件虚接后会导致瞬间大电流问题,出现烧蚀现象。会上提出了改进措施。2019年1月10日知谷(纪)2019年2号会议纪要再次明确质量问题原因,并确定了改进措施和行动计划。2019年3月21日知谷(纪)2019年11号会议纪要要求徽熿公司按照前述2号会议纪要进行开发和试验验证,其中商务协商条款表明“针对控制器的质量问题,知谷公司对徽熿公司进行货款质押15万元,待整改后控制器PPAP批准是协商结算”。 徽熿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的8D报告附大通公司真空泵控制器及连接器端子烧蚀问题分析及解决报告故障分析部分表明“连接器设计大电流冗余不够,但正常工况下发热量不足以烧蚀端子,出现烧蚀的超大电流来源分析有几种可能:1.真空泵冷机启动的冲击;2.整车接地线与其他大的电机共用,如转向电机、驱动电机等,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热积聚;3.以上两点的冲击因为时间不会长也不至于立刻烧蚀端子,但会慢慢破坏端子的电气特性,当累积到一定程度会使得端子的接触电阻变大,最后正常工作状态下也会发热。”“同样的电流,为什么正极不会出现烧蚀现象,因为控制器电路板上正极做了大片的散热区域,短时间的发热很快会被散掉,而负极没有散热,更容易热积累。实验发现,在20A的工况下负极半小时左右会出现烧蚀现象,正极在2个小时左右也会出现烧蚀,因为控制器外壳为塑料,电路板本身的散热有一定的局限性,时间太长,积热太多电路板也散不出去。而现在正常工作是短时间积热,过热后破坏端子电气性能,正极散热能力可以避免这种短时间聚热,不会像负极那样出现正常工作烧蚀。” 2019年10月13日,徽熿公司回函给知谷公司称不认可产品质量问题,但秉承友好合作的目的愿意承担知谷公司在上汽大通项目中10%的损失,金额为7.85万元,并希望知谷公司尽快支付剩余货款。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产品,主要是双泵控制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如存在质量问题,徽熿公司向知谷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纠纷因上汽大通汽车出现制动故障而产生,因出现故障时并未对故障原因进行专项分析鉴定,而知谷公司作为买方又未对产品进行封样,无法就产品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知谷公司作为主张质量问题的一方,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本案中,知谷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其中有不少证据涉及故障原因分析,虽然不是专业机构鉴定的结论,但上汽大通公司、知谷公司及徽熿公司作为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制造商,分析的原因可作为认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参考。通过徽熿公司出具的8D报告、大通公司真空泵控制器及连接器端子烧蚀问题分析及解决报告及各方会议纪要,可见控制器14号针脚烧蚀的可能原因有:电流过大、负极没有散热区域、连接器匹配不良、镀层不同导致电阻增大等。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关于电流问题,虽然目前无确切证据证明故障车辆通过控制器的电流大小,但三方主体都认为电流超过控制器冗余,且按照常理,出现烧蚀现象也应当与电流过大或电流持续通过有关,故电流过大可以认为是控制器针脚烧蚀的原因之一。知谷公司和徽熿公司对控制器工作电流存在争议,知谷公司认为应按照图纸工作电流≤25A,而徽熿公司认为应按照技术协议工作电流≤15A,由于徽熿公司提供的初始图纸上没有工作电流,知谷公司更改后的图纸要求工作电流≤25A,但在知谷公司其后拟定的技术协议中又将工作电流定为≤15A,改变了图纸要求,徽熿公司据此设定控制器的工作电流并未违反双方质量约定。现知谷公司并不认为是更改了工作电流,而是认为图纸和技术协议都应当考虑,从针脚烧蚀的后果看,确实也应当设计较大的工作电流,徽熿公司作为专业生产控制器的厂家,在存在两个工作电流的情况下,未进一步与知谷公司确认工作电流,存在一定工作疏忽,对烧蚀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徽熿公司设计时考虑了冗余,但由于13号针脚定义为“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徽熿公司告知过知谷公司该针脚可接负极。关于负极没有散热区域、连接器匹配不良、镀层不同导致电阻增大等问题,由于双方合同、技术协议和图纸都未涉及该几个问题,双方也未提供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本院对连接器匹配不良、镀层不同导致电阻增大的问题不作评判。对负极没有散热区域的问题,按照常理,通过正负极的电流一样,既然正极配备了散热区域,未出现烧蚀现象,负极也应配备相应的散热区域,现因负极散热不好导致针脚烧蚀,就该后果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知谷公司通过验收试制品后让徽熿公司批量生产,未发现负极散热问题,尤其是其作为车辆制动系统的供应商应当知道在车辆封闭环境中零部件散热问题应高度关注,其对此应承担较大责任;而徽熿公司未考虑到负极散热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但该散热问题是附随电流过大问题而产生,主要责任还是在于知谷公司。另外,尽管控制器连接真空泵组成制动系统及制动系统装载于整车后都进行过相关试验,试验通过才投放市场,但试验环境和使用环境毕竟不完全一样,即便通过了试验,使用过程中发现确系某些零部件质量问题的,供应商还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前所述,就双泵控制器质量问题的产生,双方都有一定过错,但知谷公司过错较大,鉴于知谷公司已为解决该问题花费60余万元,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双方协商过程,平衡双方利益,本院酌定徽熿公司承担知谷公司10万元损失,知谷公司应支付扣除该赔偿金额后的剩余货款102994.4元。 综上所述,知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94.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2020年5月19日始以10299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计算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维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984元,财产保全费4420元,合计14404元,由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2075元,由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2185元,由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84元,由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8370元,由黄山徽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丽琴 审判员沈屹 审判员顾月丹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盛同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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