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成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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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43号案件名称
王敏、成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敏;成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43号申请人:王敏,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凯,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悦,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成伟,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心区。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成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申请人王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成伟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吴索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敏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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