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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航、彭延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3执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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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3执1951号
  • 案件名称

    鞠航、彭延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鞠航;彭延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3执1951号申请执行人:鞠航,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彭延辉,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鞠航与被执行人彭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彭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鞠航偿还借款200,000元;二、彭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鞠航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彭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鞠航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四、驳回鞠航对郭晶晶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彭延辉负担;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彭延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彭延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彭延辉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鞠航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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