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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3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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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3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治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治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38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治永,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张治永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2109.08元,尚欠27890.9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治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张治永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张治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治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到其住所地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治永有银行存款2109.08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其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张治永户籍所在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治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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