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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811刑初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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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刑初8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11刑初80号 公诉机关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1983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8305151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营口市西市区,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太和新邨26号楼2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营边检刑诉[2021]5号 指控事实 2021年6月17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酒后驾驶辽HTM222白色五菱小型面包车,沿营口市老边区中心街由西向东行至中心街与太和路交叉口东2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201.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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