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八、陈红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1民初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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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31民初364号案件名称
曹八、陈红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八;陈红文;高关红;宝鸡腾龙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徐玉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1民初364号原告:徐玉明,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太白县。被告:宝鸡龙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郭龙飞,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曹军波,别名曹八,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眉县被告:高关红,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凤县。被告:陈红文,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眉县东。原告徐玉明与被告宝鸡龙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曹军波、高关红、陈红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私下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明撤回对被告宝鸡龙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曹军波、高关红、陈红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徐玉明承担。 审 判 员 宋 军 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法 瑞书 记 员 卢 萍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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