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梅芳、向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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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62号案件名称
陆梅芳、向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陆梅芳;向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陆梅芳,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向艳,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陆梅芳与被执行人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湘1224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梅芳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陆梅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8月19日、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人行、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向艳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湘N×××××的现代牌轿车,但因不能实际扣押,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未能处置;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信息,又到其居住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向艳应向申请执行人陆梅芳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9.2元(从2021年4月28日起按12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缴纳执行申请费80元,上述共计12399.2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蕾审 判 员 奉志辉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恒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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