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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阮碧波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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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88号
  •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阮碧波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阮碧波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88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84FF8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坎头张村。 经营者:康华,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浬田乡上湖村下湖自然村80号。 被告:阮碧波,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与被告阮碧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郏慧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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