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阮碧波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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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88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阮碧波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阮碧波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188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84FF8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坎头张村。 经营者:康华,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浬田乡上湖村下湖自然村80号。 被告:阮碧波,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与被告阮碧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恩卓模具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郏慧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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