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菊芬、吴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2民初5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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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5871号案件名称
金菊芬、吴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菊芬;吴新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2民初5871号 原告:金菊芬,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吴新平,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原告金菊芬与被告吴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菊芬、被告吴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菊芬向本院提出诉请:判决吴新平返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20年10月2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吴新平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于2019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共计2100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付息至2020年10月23日,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均未归还。 吴新平答辩称:210000元款项中其中60000元是双方共同买房交付定金,后来因为房子不买定金没收了,所以亏损各半承担,由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2020年10月其通过泰隆银行ATM机向原告支付了利息5000元。2个月前在原告家做铝合金货款1万左右,要求在本案中抵扣。 金菊芬补充陈述:2020年10月以后没有收到被告还款。被告有归还过5000元已经抵扣了2020年10月24日之前的利息。被告的还款也不足以归还2020年10月24日之前的利息,但原告也放弃主张前面的利息,要求被告从2020年10月24日日开始支付利息。铝合金货款现在尚未结算,不同意在本案中抵扣。 金菊芬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经质证,吴新平无异议,本院对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8日吴新平向金菊芬借款150000元,吴新平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0.5%。后双方投资买房亏损各半负担,吴新平于2019年1月25日向金菊芬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金额60000元,约定月利率0.5%。两份借条均约定借款于2020年10月23日前还清。吴新平尚未支付借款本金及2020年10月24日起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吴新平应当按照借条约定的日期归还借款,现吴新平仍未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立即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60000元虽因投资亏损而产生,但双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债权债务的结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吴新平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金菊芬诉请吴新平归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0.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新平主张在本案中抵扣铝合金货款10000元左右,金菊芬陈述货款尚未结算,故因该债券数额尚未确定,无法在本案中抵销,吴新平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新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金菊芬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0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吴新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冯妃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蔡杨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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