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方、张典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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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151号案件名称
王正方、张典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正方;张典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方,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张典辉,男,1982年7月25日,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王正方与被执行人张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602民初496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正方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典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9日、8月19日和9月20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均已年份久远,无财产处置价值;2021年7月19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2021年8月4日向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岳阳楼区房屋已被另案查封且有抵押,本案轮候查封;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于2021年8月13日前往岳阳楼区花果畈村了解,无被执行人的详细线索。于2021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张典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700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20000元,执行费17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1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松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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