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另国、湖南凯欣隆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204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20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彭另国、湖南凯欣隆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彭另国;湖南凯欣隆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子清;刘毅;刘志成;齐伏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2040号之一原告:彭另国,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临,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申请强制执行,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凯欣隆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8车间301、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子清。被告:刘子清,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刘毅,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刘志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齐伏元,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系被告齐伏元的儿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原告彭另国与被告湖南凯欣隆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子清、刘毅、刘志成、齐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另国以被告刘子清已死亡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子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另国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子清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另国撤回对被告刘子清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伟 良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人民陪审员 黄 海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实习陶纯书 记 员 周 颖 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