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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新萍、赵二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恢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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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恢74号
  • 案件名称

    齐新萍、赵二利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齐新萍;赵二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齐新萍,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徐州市建行永安支行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赵二利,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齐新萍与被执行人赵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0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二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齐新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新执字第2741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赵二利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赵二利名下苏C×××××号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遂未能处置。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二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华府××楼××单元××室商业用房,买受人邵长伟在第一次公开拍卖时以58.94万元最高价竞得。五、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二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华府××楼××单元××室不动产,买受人谢艳玉第一次公开拍卖时以69.95万元最高价竞得。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二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华府××楼××单元××室商业用房,买受人刘艳云在第二次公开拍卖时以31.624万元最高价竞得。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二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华府××楼××单元××室商业用房,买受人刘兴法在第二次公开拍卖时以35.232万元最高价竞得。八、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二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华府××楼××单元××室商业用房,买受人刘艳云在第二次公开拍卖时以40.08万元最高价竞得。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二利所有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华府××楼××单元××室商业用房,买受人卓建军在第一次公开拍卖时以最高价107.71万元竞得。十、因被执行人赵二利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上述房产拍卖成交款在扣除因拍卖房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2975741.57元供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经各债权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分配意见,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参与分配款296742元。十一、因被执行人赵二利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赵二利发出限制消费令。十二、于2021年8月7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296742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执行中已处置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民初字第0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铭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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