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李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苏0707执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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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853号案件名称
李磊、李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磊;李凤;吴尚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707执1853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磊、李凤、吴尚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7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磊、李凤、吴尚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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