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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书洪、周新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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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758号
  • 案件名称

    范书洪、周新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范书洪;周新华;李开淑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758号原告:范书洪,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华,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李开淑,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书洪诉被告周新华、李开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书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书洪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书洪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万涛涛书 记 员 张圣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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