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红、虞礼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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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590号案件名称
胡建红、虞礼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建红;虞礼宝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590号 原告:胡建红,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虞礼宝,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胡建红与被告虞礼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胡建红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建红撤诉。 审判员金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雅倩 代书记员金晓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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