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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红、虞礼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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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590号
  • 案件名称

    胡建红、虞礼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建红;虞礼宝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590号 原告:胡建红,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虞礼宝,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胡建红与被告虞礼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胡建红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建红撤诉。 审判员金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雅倩 代书记员金晓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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