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宋明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22民初4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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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297号案件名称
杜杰、宋明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杜杰;宋明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22民初4297号原告:杜杰,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宋明利,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杜杰与被告宋明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明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县人,2018年给被告做工程,工人由原告带的,在寿县双桥、寿县电子厂、凤阳县都做过。做过这些地方的工程,宋明利没付过一点工资,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就是表明没钱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宋明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杰平时带工人从事建筑泥瓦工,被告宋明利平时承包建筑工程。2018年左右,原告经人介绍带领一行工人受被告雇佣,在凤阳县从事建筑泥瓦劳务工作。2020年1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等人对上述工地劳务费进行结算,因被告无力支付,遂对所欠的工人工资款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载明:今日2020年1月23日欠杜杰人工费(110000)壹拾壹万元整。对于尚欠的110000元工资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致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提供劳务,欠原告劳务费11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费用,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劳务费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110000元,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明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杜杰的劳务费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宋明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安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凯书 记 员 周 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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