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廊坊市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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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3611号案件名称
孙建、廊坊市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建;廊坊市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3611号原告:孙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住固安县。被告:廊坊市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育才北路西侧、固安县中医院北侧河北恒都美业集团院内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62215289C。法定代表人:关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孙建与廊坊市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孙建负担。审 判 员 胡庆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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