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波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2021)冀0111刑初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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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刑初199号案件名称
王飞波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飞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冀0111刑初199号王飞波:你犯交通肇事罪,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执行。你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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