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冀0983执291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冀0983执2916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成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成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983执2916号之二被执行人:刘成龙,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罚金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成龙交纳罚金4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成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成龙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1130.51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3、根据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4、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5、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公司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6、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寻找、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成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成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869.4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本院再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宪军审 判 员 刘恩陆代理审判员 刘 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与祁阳县金桥建材市场广亚铝材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459号 下一篇 张建、许阳等李栓宁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