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毅、澄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03号案件名称
房毅、澄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房毅;澄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XX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南。 法定代表人韩小侠,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房毅,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蒲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XX城县恒畅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房毅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陕0525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77494.2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毅名下的起亚牌轿车一辆,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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