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茹、马路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2民初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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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081号案件名称
张红茹、马路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红茹;马路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82民初4081号原告:张红茹,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路鹏,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张红茹与被告马路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路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体操垫,合款共计59800元,因双方之前也有过合作,所以当时未付款便将货物拉走。2020年1月29日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张(详见欠条内容)。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因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书此状,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马路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体操垫,合款59800元,原、被告曾有过业务合作,被告未付款便将货物拉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之后被告未能给付货款,遂致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体操垫,原告已交付了货物,被告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货款59800元的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和放弃质证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告向原告购买体操垫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路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红茹货款5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被告马路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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