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志国、张淑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吉0204执恢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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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204执恢317号案件名称
曲志国、张淑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曲志国;张淑芳;曲志红;李铁兴;营口润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204执恢317号曲志国、张淑芳、曲志红、营口润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铁兴: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的(2020)吉0204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曲志国、张淑芳、曲志红与被执行人营口润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铁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7)吉02民终2478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营口润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铁兴应履行执行款448,462.32元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营口润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铁兴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被执行人营口润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铁兴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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