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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与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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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803号
  •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与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董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3803号原告: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        经营者:高雨岐,系经理。        被告:董磊,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与被告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彩钢款231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董磊先后三次在原告处购买彩钢,共计拖欠彩钢款23133元。在2020年6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在2020年7月30日还清,后延期至2021年1月30前全部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与起诉状中的原告名称并不一致,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本院退回给公主岭市怀德镇恒通彩钢经销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梦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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