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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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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1654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贵龙;陈桂玲;冯铁强;田金銮;张奎元;刘铁军;冯云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法定代表人:李冠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姬永春,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青年大街锦绣华城9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贵龙,经理。被执行人: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旧城村。法定代表人:冯铁强,经理。被执行人:刘贵龙,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陈桂玲,女,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冯铁强,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田金銮,女,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张奎元,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刘铁军,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冯云亮,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贵龙、陈桂玲、冯铁强、田金銮、张奎元、刘铁军、冯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庄子支行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99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贵龙、陈桂玲、冯铁强、田金銮、张奎元、刘铁军、冯云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9月2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贵龙、陈桂玲、冯铁强、田金銮、张奎元、刘铁军、冯云亮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贵龙、陈桂玲、冯铁强、田金銮、张奎元、刘铁军、冯云亮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贵龙、陈桂玲、冯铁强、田金銮、张奎元、刘铁军、冯云亮无住房公积金。五、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不动产登记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骅市厚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德源五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刘贵龙、陈桂玲、冯铁强、田金銮、张奎元、刘铁军、冯云亮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七、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八、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代理审判员  张 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世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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