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耀忠、宣城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初29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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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初2998号之一案件名称
程耀忠、宣城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程耀忠;宣城锦龙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2998号之一原告:程耀忠,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鸣,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锦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8991108Q,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刘正大,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程耀忠与被告宣城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2561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暂计791016.11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61500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详见计算明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建了被告所有的宣城风情街外墙干挂、砂岩项目的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工程结算时因被告资金紧张,原告无奈之下按被告要求选择了相应的房屋以折抵工程款。现部分房屋已经抵偿给原告,但尚余两套房屋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但被告一直拒绝配合。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保证金共计2561500元及利息损失791016.11元,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属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彩萍人民陪审员 蔡仁兴人民陪审员 李善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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