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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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310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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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310号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座1607-1612。法定代表人:余颖。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法定代表人:牟立新。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前交纳本案的诉讼费用,但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晓玲书 记 员 曹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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