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花、易某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0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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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0475号案件名称
杨某花、易某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某花;易某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0475号原告:杨某花,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易某花,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水县。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花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红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赖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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