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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24民初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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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1054号
  • 案件名称

    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24民初1054号原告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吉星路兴和家园兴福苑第八幢C-7号。经营者黄锋,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翔,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员工。被告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莲城社区上甲街148号。经营者杨婷婷,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原告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与被告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翔,被告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的经营者杨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所需,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日常所需的漓泉啤酒,原告出具销售单,由当日被告的值班员工收取货物后签单确认,并按约定翻单结账。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5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7日向原告购买漓泉啤酒,共计2776元,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均以资金困难拒不支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于2021年11月16日前分两次向原告德保县华锋副食品商行付清货款2776.00元;二、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德保县小羽私厨小吃店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斯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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