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季兵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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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5执250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季兵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季兵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5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758935800。负责人:李加江,行长。被执行人:季兵,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季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5执250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文生审 判 员 李亮群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文杰书 记 员 王 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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