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成、王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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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4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延成、王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延成;王长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延成,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王长林,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张延成于2021年7月14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5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张延成与被执行人王长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7月15日、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王长林名下拥有银行账户3个,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网上冻结; 3、我院在2021年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长林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长林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房产信息; 5、我院在2021年7月15日、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共开通3个财付通、1个支付宝、1个网银在线账户,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未做处置; 6、我院分别在2021年7月15日、8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委托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我院未做走访。 本次执行到位案款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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