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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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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012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戚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012号原告:马某。被告:戚某。原告马某诉被告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宏志人民陪审员  李东霞人民陪审员  张国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芳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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