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0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012号案件名称
马某、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某;戚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012号原告:马某。被告:戚某。原告马某诉被告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宏志人民陪审员 李东霞人民陪审员 张国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芳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龚某、黄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780号 下一篇 丰宁满族自治县皇后印象蛋糕店、魏志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