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韦秋梅,女,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徐广平,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执行申请人韦秋梅与被执行人徐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2043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6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广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经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2021年07月0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广平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并成功扣划被执行人徐广平银行存款51997.58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广平名下车牌号为京J×××××号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09月12日止),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07月21日至扬州市××区仙女镇李坝社区对被执行人徐广平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至江都××××室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6、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对被执行人徐广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7、本院于2021年09月10日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广平下落情况,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8、本案共执行到位人民币51997.5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965元,余款49032.58元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取;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广平长期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广平有继续向申请人韦秋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添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