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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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刑更730号案件名称
谢飞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谢飞案件缘由
贪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刑更730号罪犯谢飞,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康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已缴纳)。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1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代表马文婕出庭报请减刑建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书记员李嘉聪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谢飞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考核表扬7个。履行财产性判项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谢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飞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平审判员 何树明审判员 李 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莉书记员 曹菁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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