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66号案件名称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66号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573号。法定代表人:张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辰,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毕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074号 下一篇 牛华宽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