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君、李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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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272号案件名称
金保君、李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金保君;李文斌;李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金保君,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斌,男,汉族,1997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卫,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保君与被执行人李文斌、李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保君借款164000元。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李文斌、李伟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人李文斌、李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41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文斌、李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经查,李文斌、李卫下无房屋、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2021年6月24日,本院依法网络冻结李文斌、李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拉法街营业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新华大街支行的存款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李卫名下车牌号码吉B17G**的长安牌汽车车籍,查封李文斌名下车牌号码吉B87C**的雅阁牌汽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后向金保君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金保君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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