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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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140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140号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彭昌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勇(系公司员工),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田卫国。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112元,由原告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向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璇书 记 员 朱珍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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