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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科、郭靖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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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41号
  • 案件名称

    梁科、郭靖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梁科;郭靖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41号被执行人:梁科,男。被执行人:郭靖,女。本院执行梁科、郭静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梁科交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郭静交纳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梁科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郭静在哺乳期间,均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证劵信息等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科、郭静列入失信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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