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科、郭靖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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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41号案件名称
梁科、郭靖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梁科;郭靖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41号被执行人:梁科,男。被执行人:郭靖,女。本院执行梁科、郭静罚金一案,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梁科交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郭静交纳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梁科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郭静在哺乳期间,均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证劵信息等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梁科、郭静列入失信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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