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茂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3执702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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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3执702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朱茂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朱茂俊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3执702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李运兰,女,身份证号371323197010××××,住沂水县诸葛镇韩莱路1号村。被执行人:朱茂俊,女,汉族,1966年08月0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608××××,住沂水县陈家林村山东家世诺饮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茂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茂俊在91607290001010044805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茂俊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60729000101004480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504.5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世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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