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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茂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3执702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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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3执702号之十五
  • 案件名称

    朱茂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朱茂俊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3执702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李运兰,女,身份证号371323197010××××,住沂水县诸葛镇韩莱路1号村。被执行人:朱茂俊,女,汉族,1966年08月0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608××××,住沂水县陈家林村山东家世诺饮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茂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茂俊在916072900010100448058,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茂俊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60729000101004480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504.5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世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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