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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细东、戴洪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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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细东、戴洪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黄细东;戴洪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细东,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戴洪波,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黄细东与被执行人戴洪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号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1607.91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细东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帕丽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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