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细东、戴洪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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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803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细东、戴洪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黄细东;戴洪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细东,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戴洪波,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黄细东与被执行人戴洪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号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1607.91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细东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帕丽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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