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景盛、梁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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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722号案件名称
赵景盛、梁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景盛;梁艳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722号原告:赵景盛,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梁艳红,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告赵景盛与被告梁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景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景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景盛负担。审 判 员 黄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佳旭书 记 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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