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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云、谭志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2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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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2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双云、谭志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双云;谭志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2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双云,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志林,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吴双云与被执行人谭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志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吴双云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9月14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谭志林证券市场无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谭志林有少额存款,另案已冻结。查明被执行人谭志林未有车辆登记信息,即湘B×××××系2003年3月13日登记,该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湘B×××××系2010年5月31日登记、湘B×××××系1998年3月1日登记,这两辆车辆已注销,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查询公积金存缴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存缴记录,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谭志林与案外人谭丽红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即位于攸县处(不动产权证书号:0000737200003498攸国用(2012)第09/B005号),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1000068078株国用(2009)第B16109号),本院已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双云,被执行人谭志林株洲房产在攸县人民法院拍卖,须提供参与分配申请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且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其房产。因本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021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志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84530元,执行到位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毛少勇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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