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海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31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3165号案件名称
陈自海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自海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3165号被执行人:陈自海,男,200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自海盗窃罪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316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兵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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