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利华、袁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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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987号案件名称
谭利华、袁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谭利华;袁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987号 原告:谭利华,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袁琪,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利华为与被告袁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利华负担。 审判员叶清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威 代书记员罗张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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